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管理的若干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24-11-05 21:09 信息来源:
为促进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持续健康发展,现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管理的若干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公布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6日前,通过信函、电话、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市教育局提出修改意见。联系人:杨星,联系电话:0745-2731775,电子邮箱:hhsmjb@163.com,
地址:怀化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。
附件: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管理的若干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
怀化市教育局
2024年11月5日
附件:
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管理的若干措施(征求意见稿)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(含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)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怀化实际,特制定以下规范措施。
一、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
1.坚持党建引领。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。有党员的学校必须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,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。落实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要求,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,强化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。民办中小学的党组织书记以内部选任为主,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。
2.建立联校制度。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,建立属地教育局负责人联系民办学校制度。联点负责人每年到联系学校作一次形势报告或上一次党课,日常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监督、指导,发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及时督促整改。
二、严格规范办学资质管理
3.稳妥审慎审批。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要求,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。严格控制新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,凡申请新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,县市区党委政府必须进行必要性、可行性和发展规划审查把关,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科学系统论证,采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,加强风险评估。经综合分析研判确有必要新设高中阶段学校的,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立项,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批,严禁擅自审批、盲目审批、先建后批。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4.规范证件换发。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。逾期未提出申请的,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。民办学校分立、合并、终止办学以及举办者、名称、层次、类别、办学地址的变更,须先报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同意,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其他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,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。办学许可证遗失的,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,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。办学许可证毁损的,应及时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。
三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
5.严格执行阳光招生规定。各民办中小学须严格遵守教育部、省教育厅的各项招生政策及《怀化市中小学阳光招生七条措施》,坚持“公民同招”、“属地招生”原则,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,严禁超计划招生,严禁“掐尖”招生和提前招生,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,严禁民办普通高中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的学生,严禁开展虚假招生宣传或以高额物质奖励、减免学费等方式争抢生源,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费用或捐资助学款。
6.加大违规招生惩治力度。各民办中小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,由违规招生学校自行负责清退。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,以上一年度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基数,按违规招生人数双倍核减当年招生计划;对不能按时清退,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,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、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,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。
四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
7.合理制定收费标准。严格执行国家、省关于民办中小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,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体现公益属性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、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,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、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,依据办学成本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质量、社会承受能力、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,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制定。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须遵循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原则。
8.落实收费公示制度。严格按照国家、省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相关规定,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。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需要调整学费、住宿费标准的,应在新的收费标准执行
60日前公开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,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,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。
9.加强收费行为监管。民办中小学严禁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、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,不得违规提高收费标准。市县两级发改、教育、市场监管要协调配合,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,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。
五、着力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
10.加强教育教学管理。严格落实《湖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规定》,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,开齐开足规定课程,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。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创新教育理念、教育模式、教育方法,形成办学特色和风格。
11.强化师资队伍建设。严格教师准入制度,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,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。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,着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、结构合理、业务精湛、基本稳定的师资队伍。
12.推进教育评价改革。突出质量导向,探索实行过程评价、增值评价,以民办学校起始年级到毕业年级学业质量的增值变化,考察学校对学生学业进步和能力提升影响的净效应,引导学校师生“不比基础比进步幅度”“从入口看出口,从发展看变化”,激发不同层次学校的发展活力。
13.建立激励约束机制。民办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与招生计划挂钩,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一次性合格情况为重要依据,一次性合格率低于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平均水平且较上年下降的,适当核减招生计划;一次性合格率高于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平均水平且较上年上升的,适当增加招生计划。民办中职学校以实际办学规模、办学质量以及中职达标建设情况等综合因素下达招生计划。具体细则由市教育局研究制定。
六、切实强化校园安全工作
14.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健全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风险研判预警、隐患排查治理、应急处置等机制,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、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,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,切实抓好国家安全、交通安全、消防安全、防溺水、防性侵、防欺凌、反恐防暴、信访维稳等工作,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。
15.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。按照《中小学、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》(GB/T29315—2022),配足专职保安员(须取得保安员证且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)、防护器械装备,安装一键式报警设备并与公安联网,校园视频监控全覆盖,严格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。校园建筑符合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》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等规范标准,落实《中小学校、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》;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,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。按照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、专兼职保健教师。
16.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。按照优质公益、自愿就餐原则,严格落实信息公开、陪餐、食品安全管理、从业人员管理、出入库管理等制度和中小学“校园餐”专项整治相关要求,确保“学生餐”新鲜、营养、健康且等值价优。加大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“互联网+智慧食堂”等信息化、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,确保校园食品安全“源头可溯、过程可控、安全可保”。
七、加强民办学校年检和监督
17.严格年检。按要求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,强化年检结果运用。年检“基本合格”的民办学校,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期为一年,整改期间适当核减招生计划;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“合格”等次的,当年年检结论定为“不合格”。年检“不合格”的民办学校,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期为一年,整改期间不予下达招生计划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。
18.建立退出机制。对存在擅自变更依法应审批事项,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,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,招生、办学行为严重失范,骗取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办学许可证,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等情形的民办学校,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;对自行要求终止,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,无实际招生、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办学。对办学行为不规范、办学条件不佳、教育质量长期较差的民办学校,依法通过行政管理和市场选择,逐步引导退出。